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皖0881执恢48号
申请执行人:桐城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公园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153900659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桐城市金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龙眠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760809523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桐城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与被执行人桐城市金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桐城市人民法院(2020)皖0881民初163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向本院缴纳执行款74594.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由于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桐城市金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74594.7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齐辉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