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881民初466号
原告:桐城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公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153900659E。
法定代表人:叶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海源,桐城市大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桐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行政服务中心对面
法定代表人:陶善庆,主任。
被告:桐城市新渡镇中心卫生院,,住所地安徽省新渡镇新安大道
法定代表人:宋创,院长。
原告桐城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与被告桐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桐城市新渡镇中心卫生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桐城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桐城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申请撤回诉讼,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桐城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60元,减半收取计1780元,由桐城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向军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胡 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