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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某金属制品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0681民初621号 原告:湖南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汨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大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北某金属制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河北省。 原告湖南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某金属制品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后,原告湖南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北某金属制品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北某金属制品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减半收取计750元,由原告湖南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