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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合力(天津)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某某芯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苏0505民初4340号 原告:某某合力(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安理(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安理(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某芯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浩信(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某合力(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某芯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于2024年6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某某合力(天津)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被告江苏某某芯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合力(天津)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两份《服务器销售合同》已于2024年1月29日解除;二、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原告已支付的合同一、二预付款各50万元,合计100万元;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19万元(计算标准为合同总额的5%,其中合同一违约金60万元,合同二违约金59万元);四、判令被告承担原告支出的律师费47900元;五、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24年1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服务器销售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一”(以下简称“合同一”,编号:STCG-202401060)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购买NVIDIAH800GPU计算模组5套,单价240万元,总价1200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仟贰佰万元整,合同约定:付款方式:“需方支付供方50万元预付款,剩余款项在供方到货深圳,需方验收后支付剩余1150万元,付完全款后供方安排发货至需方指定地点”交付方式:“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后,需方在1个工作日内将预付款打到供方账户。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供方在深圳交付货品。供方提前通知需方验货,需方同时安排人员到达供方仓库现场查验货品。需方现场查验无误后,在1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尾款。在需方支付所有货款后且签收货物后5个工作日内,供方为需方开具合同金额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合同第七条约定,“合同订立后,需方有如下行为的,可以认定违约:供方未按照合同签订的时间内提供货物给需方。针对供需双方的违约对方有权提出一种或几种要求天津)(包括但不限于:解除合同、继续履行合同、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违约金按照合同总价5%计算。如由此造成诉讼的,还应承担诉讼费、公证费、律师费、交通费、食宿费、调查取证费用等。”合同第八条约定,“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由供方所在地法院管辖”。2024年1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署《服务器销售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二”编号:STCG-202401067),约定由原告向被告购买NVIDIAH800计算模组5套,单价为236万元,合同总价为1180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壹佰捌拾万元整,合同约定:付款方式:“需方支付供方50万元预付款,剩余款项在供方到货深圳,需方验收后支付剩余1130万元,付完全款后供方安排发货至需方指定地点”,其余约定同合同一。上述两份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于2024年1月10日支付合同一预付款50万,于2024年1月12日支付合同二预付款50万。被告本应于2024年1月16日前交付合同一全部货物、2024年1月18日前交付合同二全部货物,但被告经原告多次催告后仍未向原告交付货物,构成根本违约。2024年1月29日,原告基于被告的违约行为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承担退还货款、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被告承诺将于2024年2月1日退还已收到的100万元货款,但截止目前,被告仍未退还任何款项。2024年2月5日,原告与北京市安理(南京)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委托北京市安理(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本案,约定的律师费为47900元;故原告有权依据合同第七条约定要求被告承担原告支出的合理维权费用。综上所述,被告上述行为已经严重违约,损害了原告合法权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本法律法规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江苏某某芯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辩称,案涉合同是双方协商解除,不论解除之前是原告违约还是被告违约,就解除的后果而言,因以合同解除时双方意思表示为准,在2024年1月29日协商时,双方达成的一致意思是解除合同,不再供货,退还已付货款,并未协商另行支付违约金或其他补偿,造成本案的真正原因就是当时协商好的解除合同退还货款,原告不遵守承诺又要求被告赔偿违约,所以我方不同意就没有继续下去。违约金标准的确定以损失金额的大小进行判断。综上,被告认为本案系协商解除加之原告没有损失的事实,原告诉请损失的证据不足,违约金不应支持,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4年1月10日原告某某合力(天津)科技有限公司(需方)与被告江苏某某芯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供方)签订一份编号为STCG-202401060的《服务器销售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一”),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购买NVIDIAH800GPU计算模组5套,单价2400000元,总价12000000元,付款方式为需方支付供方50万元预付款,剩余款项在供方到货深圳,需方验收后支付剩余1150万元,5%交付方式为买卖双方付完全款后供方安排发货至需方指定地点。签订合同后,需方在1个工作日内将预付款打到供方账户。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供方在深圳交付货品。供方提前通知需方验货,需方同时安排人员到达供方仓库现场查验货品。需方现场查验无误后,在1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尾款。在需方支付所有货款后且签收货物后5个工作日内,供方为需方开具合同金额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合同订立后,需方有如下行为的,可以认定违约:1、供需双方擅自解除合同,2、需方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支付货款,3、供方未按照合同签订的时间内提供货物给需方,4、供需双方有一方不配合导致无法履行合同的。针对供需双方的违约对方有权提出一种或几种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解除合同、继续履行合同、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违约金按照合同总价5%计算。如由此造成诉讼的,还应承担诉讼费、公证费、律师费、交通费、食宿费、调查取证费用等。原告于2024年1月10日支付合同一预付款500000元。 2024年1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编号为STCG-202401067的《服务器销售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购买NVIDIAH800GPU计算模组5套,单价为2360000元,合同总价为11800000元,合同约定付款方式需方支付供方500000元预付款,剩余款项在供方到货深圳,需方验收后支付剩余11300000元,付完全款后供方安排发货至需方指定地点,其余约定同合同一。原告于2024年1月12日支付合同二预付款500000元。 因被告未能按约交付相关的服务器,原被告多次进行协商无果,原告遂提出解除合同,双方在2024年1月29日通过腾讯会议系统确认解除双方合同,但未能就违约金达成一致意见,原告于2024年3月11日提起诉讼。 另查明,原告因本案诉讼,委托北京市安理(南京)律师事务所代理,支付了47900元律师费,该所开具了相应的发票。 以上事实由当事人提供的服务器销售合同、招商银行出账回单、接警处工作登记表、微信聊天记录、委托代理协议、电子发票及招商银行出账回、采购合同、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电子发票、货物签收单等证据及本院庭审笔录所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合力(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某芯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合同履行义务;原告按约支付了预付款,被告未能按约交付货物,实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于被告辩解在原被告双方在协商过程中没有进行违约金约定,不承担违约金的意见,不予采纳。 现原告主张被告返还货款1000000元及违约金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因双方就违约责任约定过高,本院予以适当调整,以已支付1000000元预付款的20%计算为妥,计为200000元。关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双方在合同有约定,本院予以认可。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某某合力(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某芯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两份《服务器销售合同》。 二、被告江苏某某芯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某合力(天津)科技有限公司返还1000000元及支付违约金200000元。 三、被告江苏某某芯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某合力(天津)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47900元。 案件受理费24703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180元,合计29883元,由被告江苏某某芯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0780元,原告某某合力(天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9103元。 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新区支行商业街支行,账号:6228********。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并应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