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本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本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务合同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执2679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本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朱亮,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臻,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海本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劳务合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沪0112民初330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一、被告***于2021年2月8日前向原告上海本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劳务承包款计33万元;二、如被告***未按期履行本调解第一项所载之付款义务,则被告***还应另向原告上海本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以33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日起至款项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因义务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上海本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支付人民币33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执行费4,850元,同时传唤其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付款义务亦未到庭说明情况和报告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账户若干处,冻结期限自2021年4月30日起至2022年4月29日止。
三、本院于2021年6月7日依法强制网络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40,000元,并发还申请人。
四、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本院已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谈话笔录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何焕挺
审判员  薛美芳
审判员  殷 超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王 超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