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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某某吊装起重有限公司与湖北某某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05民初5427号 原告:湖北某某吊装起重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 被告:湖北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某某吊装起重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某某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0日立案。现原告湖北某某吊装起重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某某吊装起重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某某吊装起重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湖北某某吊装起重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