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鄂0703执154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北某某高级技工学校。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湖北某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某某高级技工学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鄂0703民初28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北某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湖北某某高级技工学校按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缴纳标的的款58000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76元。被执行人湖北某某高级技工学校依法应承担执行费56400元。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本院主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湖北某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