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利胜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天津市利建工贸有限公司、天津津重重工机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2民初8249号
申请人:天津市利建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小站示范工业园区(黄台)。
法定代表人:李建,总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津重重工机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四里沽村村北规划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杨国强,总经理。
天津市利建工贸有限公司与天津津重重工机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市利建工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天津津重重工机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价值68769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天津津重重工机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价值687690元的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冯文生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朱金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