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津0112执保548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利建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小站示范工业园区(黄台)。
法定代表人:李建,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津重重工机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四里沽村村北规划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杨国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天津津重重工机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87690元,冻结期限自2019年8月12日至2020年8月12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徐 道 申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司马守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