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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杭州舜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管辖上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1民辖终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甲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临平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乙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23)浙0110民初121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甲公司上诉称,本案乙公司举证的送货单上已明确载明收货人为甲公司,故本案合同履行地应当是甲公司所在地。原审法院以乙公司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显属认定有误。综上,请求撤销原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案涉合同未明确合同履行地,乙公司诉请支付材料款及违约金,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乙公司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乙公司所在地位于杭州市余杭区,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综上,甲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