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杭州汛和科技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破申59号

申请人:杭州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乔司街道鑫园路**。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30110782381599K。

法定代表人:褚伟忠,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超,浙江浙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星桥街道枉山村******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301107909214440。

法定代表人:杨景文。

申请人杭州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泰公司)于2020年11月6日以被申请人***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汛和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汛和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依法通知了被申请人汛和公司,汛和公司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汛和公司于2006年8月4日在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设立,注册资本880万元,经营范围为计算机软硬件、电子产品的技术开发;计算机及配件、仪器仪表、百货的销售;建筑设备安装工程的承包(凭资质证书经营);销售:化工原料(除化学危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建筑材料、金属材料、冶金材料、焦炭;房屋出租。根据本院(2015)杭余民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汛和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创泰公司工程款1527001元、利息331806.20元(自2011年1月5日起至2012年1月4日合计365天的利息,以本金940735.65元按照年利率6%计算为56444.14元,创泰公司自愿以56444元主张;自2012年1月5日起至2015年1月6日合计1097天,以本金1527001元按照年利率6%计算为275362.20元,合计331806.20元;自2015年1月7日起至判决生效所确定的支付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1527001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另行计付)、保全费5000元。后汛和公司未按上述判决履行,经本院强制执行仍未能清偿债务,汛和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本院认为:债务人汛和公司系在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住所地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因汛和公司经本院强制执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故足以认定其破产原因具备,申请人创泰公司作为汛和公司的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汛和公司破产清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杭州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和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胡其芬

审 判 员 董 文

审 判 员 刘丽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王中卉

书 记 员 冯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