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6)晋09执42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民终5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7日向被执行人山西漳电同华发电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漳电同华发电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261689.4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陈然昭
书记员 周军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