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晋09民辖终8号
上诉人长治市水利建筑工程处因与被上诉人山西漳电同华发电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原平市人民法院(2017)晋0981民初149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长治市水利建筑工程处上诉称,1、本案案由系追偿权纠纷,而非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债权纠纷非物权纠纷,不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虽规定:”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但本案并非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就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早已诉讼终结,现被上诉人承担责任后以上诉人存在违法分包为由追偿,该案明显系追偿权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与追偿权纠纷属于两个不同二级案由,一审法院不应将两个不同案由混同,随意适用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效判决的连带责任人代偿债务后应以何种诉讼程序向债务人追偿问题的复函》并非对追偿权管辖权的特别规定,新修正的民诉法对当前民事案件法律程序做出了祥实的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对民诉法的解释,对管辖已经涵盖了各类适用问题,取代了该复函内容。该复函主旨本意是对涉及到追偿权纠纷时,原审人民法院可以有管辖权。无论根据民诉法还是复函的规定,本案均不应由原平市人民法院受理。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公正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西漳电同华发电有限公司向长治市水利工程处行使追偿权的依据是基于双方之间签订的《灰场及灰场道路工程施工合同》,追偿权纠纷的起因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故本案应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确定管辖,双方当事人引起纠纷的建设施工行为地为原平市轩岗镇,属原平市人民法院管辖,故原平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之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建荣
审判员 刘海霞
审判员 冯慧波
书记员 梁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