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03民初180号
原告: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艳秋。
被告:山西漳电同华发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乔建军。
原告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漳电同华发电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3264元,减半收取计31632元,由原告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海涛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初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