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0114民初16108号
原告:天津建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京津电子商务产业园宏兴道22号。
法定代表人:刘翔,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凤山,天津津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远鹏电气(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中兴路10号1号楼2层C202-5室。
法定代表人:赵建朝,总经理
原告天津建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远鹏电气(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审理中发现因被告远鹏电气(北京)有限公司需要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冯永先
审 判 员 王志远
人民陪审员 范志群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雪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