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建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建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合众德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津0114执终4736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建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武清区京津电子商务产业园宏兴道22号。
法定代表人:刘翔,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津,办公室主任。
被执行人:北京合众德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西广德村村委会南300米。
法定代表人:王德刚,经理。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天津建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合众德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津0114民初130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执行款97147元,执行费1357元。
本院受理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但其仍未履行。执行中,本院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3697.85元并发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申请将被执行人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以上事实,有查询材料、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书等相关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执行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文歧
审判员  肖金新
审判员  韩昌龙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解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