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0114民初13085号
原告:天津建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武清区京津电子商务产业园宏兴道22号。
法定代表人:刘翔,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凤山,天津津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合众德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西广德村村委会南300米。
法定代表人:王德刚,经理。
原告天津建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合众德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审理中发现因被告北京合众德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不在原告起诉书中指定的住所地,需要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冯永先
审 判 员 王志远
人民陪审员 范志群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于培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