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津0111执3400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格特斯检测设备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贵州航天***技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格特斯检测设备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航天***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1民初53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姚文波
代理审判员 洪 昊
代理审判员 伊西友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