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乐星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与天津格特斯检测设备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0)鲁0691民初2580号
原告:烟台乐星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黎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守礼,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慧谦,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格特斯检测设备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志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明,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调解内容不公开。
审 判 长 刘肖婧
人民陪审员 王玉军
人民陪审员 张福印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雪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