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0109民初6807号
原告:中国某某工程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男,该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陈某,男,1969年2月13日出生,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
被告:邓某,女,1975年9月12日出生,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水磨沟区。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男,该公司业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某某工程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某、邓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某某工程某建设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某某工程某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某某工程某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某、邓某的起诉。
本案应收受理费6149.32元。因原告撤回起诉,受理费减半收取3074.66元,由原告中国某某工程某建设有限公司承担。剩余案件受理费3074.66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中国某某工程某建设有限公司。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