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

灌南县曙光气体有限公司、上海渠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7民辖终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灌南县曙光气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4778048646X,住所地江苏省灌南县经济开发区西区深圳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渠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MA1JTHD54U,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菊园新区环城路2222号1幢JT1276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7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淅川县。 原审第三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170644116B,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汴京路5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灌南县曙光气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曙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渠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2025)苏0724民初2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4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经过阅卷,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曙光公司不服原审裁定上诉称: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由原审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1.原审裁定错误理解管辖恒定原则。原审裁定将最高人民法院(2000)交提字第5号案中的认定即“对某一诉讼请求的司法管辖权,一经人民法院裁定,就不能以任何方式变更,包括请求人撤诉后又向其他法院另行提起诉讼的方式”,解读为管辖恒定原则,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管辖恒定原则针对的是某一案件受理后,确定管辖的因素在该案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的情形,即管辖恒定原则的适用前提是同一案件。本案是撤诉后重新起诉的案件,与前诉在被告、诉讼请求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属于两个完全不同的案件,管辖恒定原则不能约束本案。且(2024)苏0703民初969号案系个案认定,其裁判理由不能直接适用于本案。对于撤诉后另行向其他有管辖的法院重新起诉的管辖确定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已经达成共识,即前诉管辖裁定的效力不及于本次诉讼,后诉法院应当依法重新确定管辖。2.管辖恒定原则,是指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管辖恒定可以有效避免因管辖变动引发的司法资源浪费,减少当事人讼累,提高诉讼效率,是诉讼经济和诉讼安定的必然要求。民事诉讼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管辖恒定原则,但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体现了管辖恒定原则。其中,第三十七条规定,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第三十八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第三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从以上规定可知,管辖恒定原则仅适用于案件诉讼程序中,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变化而改变管辖,并不适用于案件诉讼程序终结后当事人重新起诉的情形。3.本案被告与此前案件发生变化,***是本案共同被告之一,其住所地位于河南省淅川县,且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上诉人公司作为接受货币一方,上诉人公司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如果没有约定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法院在具有管辖权的情况下,以违反管辖恒定原则为由将本案移送上海嘉定区人民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由原审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曙光公司要求上海渠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购气款,双方争议的标的为给付货币,曙光公司作为接受货币一方,曙光公司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故本案曙光公司及上海渠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均有管辖权。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关于当事人撤诉后另行提起诉讼的,是否仍应向前诉有管辖的法院起诉的问题。前案撤诉,后案是一个独立的诉,不能适用关于管辖恒定原则,当事人可以向任一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原审裁定对管辖恒定原则的理解有误,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曙光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2025)苏0724民初254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法律、司法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