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某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城市停车管理(常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411民初2495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市某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城市停车管理(常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常州市某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6.5元,由原告常州市某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不准上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