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金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881民初158号 原告:钱有余,男,1966年4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山市,现住江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远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金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7613187858,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莲花镇振兴街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轶,浙江论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论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山市联兴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050105900U,住所地江山市经济开发区山海协作园山海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达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坷妮,浙江达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钱有余与被告浙江金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山市联兴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原告钱有余于2023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钱有余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钱有余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54元,减半收取1352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527元,由原告钱有余负担。 审判员姜美娟 二○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