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执6117号
申请执行人宜兴市欧亚华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隔湖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14074407W。
法定代表人:姜祝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列君,宜兴市南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上海开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庙泾路66号J316室,注册号:×××2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8年3月1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
宜兴市欧亚华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亚公司)与上海开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达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282民初39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上海开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宜兴市欧亚华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
因被执行人开达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欧亚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1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开达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开达公司、***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开达公司、***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1年11月18日、2021年11月19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查明被执行人开达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
2.查明被执行人开达公司、***在上海市名下无不动产信息。***在重庆市开州区有位于开县××镇××街××幢××层房产,但有在先查封,本案无处置权。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查封,到期日为2025年1月11日,如需继续查封,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3.查明被执行人开达公司、***名下无车辆。
三、2022年1月7日,因被执行人开达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2022年1月18日,本院通过微信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欧亚公司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开达公司、***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欧亚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开达公司、***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尚未执行到款项。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首次约谈笔录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282民初39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邢旭东
审判员 魏 涛
审判员 丁 平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金喆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