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欧亚华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宜兴市欧亚华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长治市玉马植物纤维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执6009号
申请执行人宜兴市欧亚华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隔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14074407W。
法定代表人姜祝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祝凌翔,宜兴市南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长治市玉马植物纤维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站前路(李志东)商业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007572796998。
法定代表人张秀章,该公司执行董事。
宜兴市欧亚华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长治市玉马植物纤维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282民初77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长治市玉马植物纤维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宜兴市欧亚华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借款30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长治市玉马植物纤维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宜兴市欧亚华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1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2021年11月10日、2022年1月5日、2月8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本院委托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情况,经查其名下无不动产登记。
2、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存款帐户进行了查询,经查其名下有农行帐户一个,余额238.29元,该帐户已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冻结。
3、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牌号为晋D6××**汽车一辆,因未实际控制,暂不能处置。
三、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长治市玉马植物纤维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四、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未执行到款项。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院在本案的执行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0282民初77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叶君
审判员  邢旭东
审判员  张 栋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曹兴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