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升装饰有限公司与瑞安市龙翔高级中学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381民初599号
原告:***升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黎明工业区31号。
法定代表人:刘广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雷京卫,浙江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安市龙翔高级中学,住所地:瑞安市塘下镇西河村罗山北路。
负责人:周寒。
本院在审理原告***升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安市龙翔高级中学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升装饰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8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升装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升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予以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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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苏其训
二〇一八年一月九日
代书记员 张志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