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381民初11721号
原告(反诉被告):***升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黎明工业区31号。
法定代表人:刘广升。
委托诉讼代理人:厉佳特,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瑞安市龙翔高级中学,住所地瑞安市塘下镇西河村罗山北路。
法定代表人:周寒。
原告***升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安市龙翔高级中学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立案,被告于2018年9月17日提出反诉,本院予以受理。原告于2018年10月15日以已庭外和解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瑞安市龙翔高级中学亦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升装饰有限公司以及反诉原告瑞安市龙翔高级中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升装饰有限公司以及反诉原告瑞安市龙翔高级中学撤诉。
本诉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升装饰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2000元,由反诉原告瑞安市龙翔高级中学负担。
审 判 员 李 进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 曾怀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