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812民初3158号
原告:江苏省淮安市某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XX。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淮安市某某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该公司会计。
第三人:陈某某,女,194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第三人:李某某1,男,196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第三人:李某某2,男,196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第三人:李某某3,男,197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原告江苏省淮安市某某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市某某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第三人陈某某、李某某1、李某某2、李某某3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省淮安市某某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