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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江苏省淮安市某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891民初5452号 原告:赵某某,男,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六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省淮安市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江苏省淮安市某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3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吴某于2023年11月13日起诉被告江苏省淮安市某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案号为(2023)苏0891民初5445号,该案与本案属于基于同一类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情形,对此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3)苏0891民初5445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