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891民初4834号
原告:宋某某,男,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淮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
原告宋某某与被告江苏省某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宋某某于202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