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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江苏省某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891民初4834号 原告:宋某某,男,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淮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 原告宋某某与被告江苏省某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宋某某于202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