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苏0891执1398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建湖县。
法定代表人:某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新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江苏某某有限公司与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自行协商,由申请执行人江苏某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苏0891执1938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申请执行时效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