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河源分公司

某某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河源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602民初2440号 原告:***,男,身份证号码360×××××××********,住河源市源城区×××××××××。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河源分公司,住所地:河源市源城区×××××××。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河源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充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