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民终83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网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49号(2-5D-K1-3A-K3-5D-K)。
诉讼代表人:网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旻之,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中汽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道***仙㓊中山园路10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河源分公司,住所地:河源市新市区建设大道移动综合大楼。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网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中汽租赁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河源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3民初29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林红(主审)、***共同组成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部分事实没有**。一审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名为《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与回购合同》实为民间借贷合同,网信公司没有相应的金融经营许可而应为无效,并无不当。但是基于双方当事人均有过错,及过错程度的事实,并参照合同约定,按照同期银行贷款率或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为宜。另,广东中汽租赁有限公司先期给付的款项应当按照什么顺序抵顶等事实应一并**。重审后,严格依据证据,**本案全部事实,再行裁判。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3民初297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网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02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林 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国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