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琼0106执218号之一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琼0106执2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王**,男,1985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泗汾镇石虎村。
被执行人:贵州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机场路。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贵州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琼0106民特7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800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提示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保险、工商注册和证券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凤冈县龙泉镇迎新大道的不动产,本院已裁定查封(该查封系轮候查封,查封期限自2025年6月13日起,期限三年)并向首封法院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发出剩余案款提取函。如需续行查封、冻结上述财产,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续行保全申请,否则申请执行人应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风险及后果。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信息。
三、通过传统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不动产。
四、本院通过发函协助调查的方式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所在居委会调查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均未有所获。
五、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之法定代表人进行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六、本院依法约谈申请执行人,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限期内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限期内未提供财产线索,亦未对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表示异议。
本院认为,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尚有执行标的人民币80000元未能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