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黔0324执保219号
吕某、向某、彭某、贵州某有限公司:
关于吕某、向某与彭某、贵州某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吕某、向某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25)黔0324民初204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人民币400,000元的其他财产,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并移送本院执行局予以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5年6月5日冻结了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74,988.8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于2025年6月5日查封了被申请人贵州某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为黔(2025)贵阳市不动产权第XX号,查封期限为三年。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5)黔0324执保219号已部分保全,于2025年6月27日结案。
申请人如需续行保全,可在保全措施到期日前30日内向本院申请,逾期未申请,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