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黔0303民初10512号
原告:***,男,197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毛石镇乐遥村瓦房沟组,公民身份号码:
522121197711025013。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准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机场路9号太升国际B栋1单元11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048444。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石垭镇大邑山村9组65号。公民身份号码:5116211995********。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贵州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贵州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费31000元。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受被告贵州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雇佣为其遵义恒大城六期提供钢筋焊接服务,劳务费用以定期申报工作量来进行结算,双方雇佣关系自2022年起于2024年8月结束,期间原告的劳动所得为53267.2元,自原告离职至今被告仍拖欠原告31000元,其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被告的合法权益。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正当利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贵州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辩称,针对原告方的诉讼请求我方认可。
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至2024年8月期间,原告***在被告贵州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包的遵义恒大城六期提供钢筋焊接服务,劳务费用以定期申报工作量来进行结算,经结算,原告应得劳务费为53267.2元,被告支付部分劳务费后,尚欠31000元至今未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起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贵州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认可尚欠原告劳务费3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之规定,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务费31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贵州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
***支付劳务费3100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8.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贵州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告知书
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拒不履行即违法。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将产生以下的后果:
1.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将会同公安、工商、银行、证券、组织人事、房管、民航、铁路等部门启动执行联合信用惩戒机制,具体包括:冻结银行账户及微信、支付宝等资金;查封房屋等不动产;扣押车辆等动产;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依法接受搜查、罚款、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限制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获取政府补贴或支持;限制担任公司高管;限制招录为公务人员;限制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限制入伍服役;限制授予文明单位;限制从事特殊市场交易;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座以上座位;限制在星级酒店食宿旅游度假;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限制出境等措施。
2.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的,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法院将根据违法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被执行人有下列情形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和第三百一十四条“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当事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可减少因法院强制执行产生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执行费用等依法应当承担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