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黔0113执9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元某某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
法定代表人:田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贵州鼎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关于申请执行人贵州元某某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贵州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黔01民终11535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2272219.61元、逾期付款利息暂计250616.36元、保全费5000元,暂计2527835.97元,并承担执行费27678元及后续相应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上述支付款项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文书,但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亦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据此,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
一、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多次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开设账户、不动产登记、车辆、互联网金融、证券、工商等财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账户,部分账户系农民工工资账户、保证金账户等特殊性质账户,无法冻结;部分账户已被他案冻结在前,本案已对其账户进行额度轮候冻结处理,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时间自2025年3月21日起至2026年3月20日止;实控金额为0元。
二、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并向贵州省不动产登记中心、贵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白云区不动产登记站、凤冈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等部门查询,发现并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凤冈县××镇××道××栋××的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时间为自2025年4月30日起至2028年4月29日止;系轮候查封,无权处置。
三、经公安部车辆查询结果信息反馈,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贵A3××**长城牌、贵A0××**长江牌、贵A3××**野马牌、贵A6××**奥迪牌、贵AF××**沃尔沃牌、贵A6××**起亚牌、贵AZ××**哈弗牌、贵A3××**东风牌、贵A3××**红旗牌、贵AE××**大众牌、贵A9××**梅赛德斯-奔驰牌、贵A4××**长安牌、贵A0××**东风牌、贵A4××**航天牌、贵A0××**武凌牌、贵A4××**庆铃牌、贵A0××**长江牌车辆,其中贵A4××**长安牌、贵A0××**东风牌、贵A4××**航天牌、贵A0××**武凌牌、贵A4××**庆铃牌车辆已注销,无法查封,其余车辆均已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查封时间为自2025年5月27日起至2027年5月26日止,系轮候查封,无权处置。
四、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已冻结被执行人持有的衢州广泓某某有限公司的100%的股权,冻结股权期限为三年,冻结时间为自2025年7月21日起至2028年7月20日止。
五、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向贵阳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等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要求扣留、提取相关单位应支付给被执行人的款项,暂未提取到相关款项。
六、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裁定执行被执行人的各分支机构名下财产,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发现部分分支机构名下无银行账户,部分分支机构名下账户已被他案冻结在前,本案对其账户进行轮候额度冻结处理,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时间为自2025年7月30日起至2026年7月29日止,实控金额为0元。
七、本院已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八、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已对其法定代表人发布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九、本院已约谈申请执行人并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暂不申请司法调查令、司法审计、执行悬赏以及执行转破产,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现本案债权尚未实现。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现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令等强制措施,被执行人名下除已查控财产外查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5)黔0113执99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已采取冻结、查封等相关强制措施的,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仍应继续履行本案法定义务,并每年度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直至履行债务完毕。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