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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某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贵州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恩施某某中学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2823民初1064号 原告:武汉某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栩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栩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男,1989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特别授权。 被告:恩施某某中学,住所:湖北省巴东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武汉某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恩施某某中学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1日立案。2025年4月27日,原告武汉某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恩施某某中学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某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恩施某某中学的起诉,为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某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恩施某某中学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