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海南联深实业有限公司、贵州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琼0106执74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海南联深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澄迈县老城镇南二环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双龙航空港经济区机场路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海南联深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3)琼0106民初86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4年11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保证金169360.83元及违约金。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风险提示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实际履行。 二、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工商注册、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车辆、保险和证券等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贵XXXX**中华牌汽车、贵XXXX**长城牌汽车、贵XXXX**长江牌汽车、贵XXXX**野马牌汽车、贵XXXX**奥迪牌汽车、贵CCC**沃尔沃牌汽车、贵XXXX**起亚牌汽车、贵XXXX**哈弗牌汽车、贵XXXX**东风牌汽车、贵XXXX**红旗牌汽车、贵XXXX**大众汽车牌汽车、贵XXXX**梅赛德斯-奔驰牌汽车,本院已依法轮候查封。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保险、证券等财产。 三、通过传统调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 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五、本院发函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居委会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六、本院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暂时不能提供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保证金169360.83元及违约金未能执行到位。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