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琼0106执829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琼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琼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绿地集团海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金濂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机场路。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绿地集团海口置业有限公司、贵州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琼01民终41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4年11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工程款2267697.14元及逾期占用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风险提示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实际履行。
二、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工商注册、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车辆、保险和证券等财产信息,本院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绿地集团海口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00000元、已扣划被执行人贵州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贵州分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元,上述案款共计2210000元,在扣除诉讼费12470.79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24325.29元后剩余案款2168203.92元退付给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绿地集团海口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海口市龙华区盐灶路3号博义盐灶片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的不动产,经核实上述不动产权属属于龙华区人民政府或片区被征收人所有。查明被执行人贵州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贵A6X**奥迪牌汽车、贵A**大众汽车牌汽车、贵AX**梅赛德斯-奔驰牌汽车、贵AX**沃尔沃牌汽车、贵A6X**起亚牌汽车、贵AX**哈弗牌汽车、贵AX**东风牌汽车、贵A3X**红旗牌汽车,本院已依法轮候查封。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保险、证券等财产。
三、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四、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五、本院已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绿地集团海口置业有限公司对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享有的到期债权450000元,冻结期限为2025年3月14日至2028年3月13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暂时不能提供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已执行回案款2168203.92元,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工程款2267697.14元及逾期占用利息尚未全部执行到位。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