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贵州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琼0106执82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醴陵市嘉树乡玉茶村。 被执行人:贵州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机场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贵州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琼0106民特7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106971元。本院已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风险提示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二、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金融保险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经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三、通过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凤冈县龙泉镇迎新大道康居佳苑B栋XXX号的不动产,本案已于2025年4月25日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告。 五、本院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并告知其因本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申请执行人暂时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尚有案款106971元未能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前述财产如需续行冻结、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材料申请续行冻结、查封,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查封的法律风险及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