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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某公司、湖南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606民初29282号 原告:广东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林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弈扬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 原告广东某公司诉被告湖南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其申请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35.98元(原告广东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广东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