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1021民初2649号
原告:湖南惟本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燕泉街道五岭新天地1栋40D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郴州市苏仙区苏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盛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龙潭街道欧阳海大道延伸段西侧(桂阳云创电商产业园)鑫叶阳光新城综合楼2002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6年2月15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原告湖南惟本昌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盛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南惟本昌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对被告湖南盛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湖南惟本昌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盛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惟本昌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盛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9016元(已减半),由原告湖南惟本昌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