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5执7287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金视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德雅路145号国防科大外籍专家楼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张丽妮。
被执行人安化县清塘铺镇中心学校,住所地湖南省安化县清塘镇袁桃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曹泗海。
申请执行人湖南金视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化县清塘铺镇中心学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105民初10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化县清塘铺镇中心学校银行存款27252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安化县清塘铺镇中心学校收入人民币27252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余志顺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邱 巍
代理书记员 曾 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