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08民初35201号
原告:***,男,198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西安市碑林区,现住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科迅联智慧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2号3号楼九层9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MA01AWG28A。
法定代表人:张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科迅联智慧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迅联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科迅联公司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中科迅联公司支付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8000元;2、中科迅联公司支付我2021年9月1日至2021年12月14日超时、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费41813.02元;3、中科迅联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我于2021年8月30日入职中科迅联公司,双方签订了2021年8月30日至2024年8月29日的劳动合同,月工资标准为38000元。2021年12月17日中科迅联公司以我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通知我解除劳动合同,我认为是违法解除。我在职期间存在加班,中科迅联公司没有足额支付我加班费。
中科迅联公司未答辩。
本院受理本案后向中科迅联公司在地址确认书上的地址送达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后经电话联系,中科迅联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明确表示将不到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应诉及答辩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主张其于2021年8月30日入职中科迅联公司,担任架构师,双方签订有期限为2021年8月30日至2024年8月29日的劳动合同;月工资标准为38000元,中科迅联公司实行下发薪,每月10日支付上一自然月的工资;其正常出勤至2021年12月17日,在职期间存在平日延时、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中科迅联公司没有足额支付加班费;2021年12月17日中科迅联公司以试用期表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等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应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为证明上述主张提交了如下证据:1、***(洪)与**(张)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1年8月18日(洪)咱们那边上班时间是早上几点?另合同几年?试用期几个月?试用期工资是80%吗?(张)上9下6,但是项目忙的时候有加班的情况,不忙的时候就还好。合同是3年,试用期是6个月,工资是全薪,不打折。不过我们平时加班也没有很晚,比其他公司好多了,基本加班也就是七八点的样子。(洪)嗯嗯,我就是关注上班时间,早上有时要送孩子上学。***称**是中科迅联公司的人事专员,该聊天记录已经无法出示原始载体。
2、电子邮件,显示2021年8月25日xx@xx.com向***发送“***拟录取通知书”,附件内容显示“工作岗位是工程部架构师”“入职日期定于2021年8月30日,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月收入为人民币38000元/月,试用期收入与转正后月收入一致,绩效奖金根据个人绩效表现依据公司绩效考评制度发放”。落款为中科迅联公司人力资源部。***当庭出示了电子邮件的原始载体。
3、新员工入职引导,主要内容为:欢迎您加入中科迅联,腾讯企业邮箱账号:姓名小写全拼@xx.com;工作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9:00-18:00,午休时间12:00-13:00,加班至晚上21:00以后的员工可享受弹性工作制,弹性上班时间为9:30。
4、劳动合同书原件,显示甲方为中科迅联公司,乙方为***,劳动合同期限为2021年8月30日至2024年8月29日,试用期为2021年8月30日至2022年3月1日,合同尾页加盖有中科迅联公司合同专用章。
5、银行流水,显示中科迅联公司在2021年9月10日、2021年10月10日、2021年11月10日、2021年12月13日、2022年1月10日向***“代发工资”3454.55元、39240.02元、51588.27元、36969.13元、24739.04元。
6、谈话录音二段,***称第一段录音系2021年12月15日其与中科迅联公司人事**(王)的谈话,双方有如下对话:(王)岩龙说,你月底可以走?……(洪)其实我是看公司的,公司怎么安排我怎么来,你该给赔偿金就给赔偿,要么就给一个月找工作的时间;(王)我提前三天通知你就可以了,我可以直接到本周五;(洪)行,那你就把那个解除通知给我,我该仲裁就仲裁;(王)嗯没问题,你签吧;(洪)我不签,字我不可能签;(王)那我发邮件给你好吧,有哪些原因不合适,然后怎么样的,我可以写的很清楚。***称第二段录音系其与技术总监***(崔)的谈话,双方有如下谈话:(崔)就是到月底啊,就这个事,基本我觉得是公司能容忍的最大限度了,你要说是到月底再要一笔赔偿金,她肯定是拿不了……咱们公司是有法务的,就李**嘛,就他对这一套东西什么样能赔,什么样不能赔是很了解的……(洪)走仲裁吧,她今天那个态度,以及她的出发点,我就决定还是相信仲裁。***当庭出示了上述录音的原始载体。
7、“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的通知”邮件,显示2021年12月16日xx@xx.com向***发送电子邮件,并抄送***、**、李**等人,收件人邮箱均为姓名全拼@xx.com,邮件主要内容为:***:2021年8月30日您与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约定您担任公司架构师一职,试用期自2021年8月30日至2022年2月28日止。根据您的试用期表现,存在以下问题:1、代码基础基本规范掌握不足,在经过部门负责人提醒修复后,在部门代码复盘过程中,仍有部分代码存在问题。2、作为架构师不仅限于完成本职工作,还应该给予普通程序员更多的指导,帮助他们成长,但你在经过部门负责人几次正面和侧面的提醒后,仍未有任何改善。3、工作积极主动性不足,对上级交代的工作未能有效完成,且不对部门负责人进行反馈。综上,公司人事部结合产研部门意见,综合认为您的能力与职级不符,不具备模范者、服务者、引领者、领导者性质的架构师所具备的基本素质。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及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经公司领导层批准,公司决定与您解除劳动合同,因公司已于2021年12月14日通知您解除劳动合同事宜,解除日为2021年12月17日,公司支付您的工资截止到2021年12月17日。五险一金缴纳至2021年12月。落款为中科迅联公司人事行政部。***当庭出示了该电子邮件的原始载体。
就加班情况,***主张其在职期间存在加班,工作日超过标准工作时长9小时的为延时加班,共计加班122.1小时,其中2021年10月延时加班46.9小时,2021年11月延时加班51.5小时,2021年12月延时加班23.7小时,公司未支付延时加班工资;工作期间实行大小周工作制,每月有2天休息日加班,2021年10月10日、2021年10月16日、2021年10月23日、2021年11月13日、2021年11月27日、2021年12月11日均为休息日加班,中科迅联公司按照1倍支付加班费10482.75元,尚存在差额10482.76元未支付;2021年国庆节期间,其于2021年10月1日至10月3日加班,中科迅联公司按照日工资的60%的3倍支付了法定节假日加班费9434.48元,存在加班费差额6289.65元,此外2021年10月4日至10月6日期间其也存在休息日加班,公司按照日工资的60%的2倍支付了休息日加班费6289.65元,存在差额4193.10元。就上述加班主张***提交以下证据:
1、企业微信打卡记录,显示2021年8月30日至2021年12月14日的打卡情况,显示有周六打卡。***表示该打卡记录系从企业微信中导出的,因离职后被移出企业微信,故无法出示原始载体。
2、电子邮件,显示xx@xx.com于2021年11月8日向全体人员发送“202110考勤汇总表”,请大家校对确认,如有异议在2021年11月8日12:00前联系,否则视为无异议,附件“2021年10月员工考勤汇总表”显示***非工作日加班2天,10月1日-3日加班3天,10月4日-7日加班3天。xx@xx.com于2021年12月8日向全体人员发送“202111考勤汇总表”,请大家校对确认,如有异议在2021年12月8日12:00前联系,否则视为无异议,附件“2021年11月员工考勤汇总表”显示***非工作日加班2天。***当庭出示电子邮件原始载体。
3、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华能项目组”中2021年10月8日***发送消息:@所有人再说一下,华能研发团队是996工作制。***表示因被移出企业微信,已无法查看原始载体。
***以要求中科迅联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加班费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该委作出京海劳人仲字[2022]第5251号裁决书,裁决:驳回***的仲裁请求。***不服仲裁结果,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中科迅联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院认为,中科迅联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了应诉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主张其于2021年8月30日入职中科迅联公司,担任架构师,月工资标准为38000元,并向本院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拟录取通知书”电子邮件、新员工入职引导、劳动合同、银行流水等证据予以证明,劳动合同中载明的入职时间、拟录用通知书载明的入职时间、工资标准均与***的主张相一致,银行流水显示中科迅联公司每月均向***“代发工资”,***出示了上述证据的原件或原始载体,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已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在此情况下,本院可以确认***与中科迅联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对***的主张予以采信,确认***于2021年8月30日入职中科迅联公司,担任架构师,月工资标准为38000元。
xx@xx.com的邮箱于2021年12月16日向***发送“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的通知”电子邮件,同时抄送***、**、李**等人,后缀均显示为“xx.com”,该邮箱亦曾发送过2021年10月及11月考勤表,上述邮件的被抄送人***等人均在考勤人员名单中,邮箱后缀也与新员工入职引导中企业邮箱的命名方式一致,***当庭出示了上述电子邮件的原件载体,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在中科迅联公司未出庭且未提交证据予以反驳的情况下,本院对xx@xx.com发送的电子邮件的真实性予以采信,确认该邮箱是代表中科迅联公司发送邮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中科迅联公司以***“能力与职级不符”等为由,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及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通知***于2021年12月17日解除劳动合同。中科迅联公司未出庭亦未就劳动合同解除情况提交证据,应承担不利后果,故本院认定中科迅联公司与***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依据,构成违法解除。***要求中科迅联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8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故中科迅联公司应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8000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主张其在职期间实行大小周工作制,工作日存在延时加班,但其提交的企业微信打卡记录和“华能项目组”通知“996工作制”的聊天记录均无法出示原始载体,且仅凭电子打卡记录亦无法证明***主张的加班事实,故本院对于***主张的大小周工作制及延时加班情况不予采信,进而对其要求中科迅联公司支付延时加班费的请求不予支持。如前所述,本院对于xx@xx.com发送的2021年10月及11月考勤汇总表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中科迅联公司确认2021年10月***“非工作日加班2天”“10月1日-3日加班3天,10月4日-7日加班3天”,2021年11月***“非工作日加班2天”,***在收到考勤邮件后并未提出异议,故本院以双方确认的考勤汇总表作为认定加班事实的依据,即***2021年10月存在休息日加班5天,法定节假日加班3天,2021年11月存在休息日加班2天,对于***主张的其余休息日加班,***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存在加班事实,故本院不予采信。***认可中科迅联公司已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16772.40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9434.48元,经核算,中科迅联公司应支付***2021年9月1日至2021年12月14日休息日加班工资差额7687.37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6289.65元。
中科迅联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科迅联智慧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8000元;
二、中科迅联智慧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2021年9月1日至2021年12月14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差额7687.37元;
三、中科迅联智慧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2021年9月1日至2021年12月14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6289.65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中科迅联智慧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