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2民辖终2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科迅联智慧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2号3号楼九层968号。
法定代表人:张睿,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靖江市。
上诉人中科迅联智慧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3)沪0106民初27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科迅联智慧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2023)沪0106民初2785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一、上诉人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本案应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XX村XX大街XX号XX号楼XX层XX号,实际办公场所亦在北京,因此本案应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二、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书,……该劳动合同书第四条约定原告的工作地点或工作区域为上海”,该表述并没有具体约定是上海哪个区,并不能说明履行地点为上海市静安区。三、一审所谓的不动产管理服务合同,并不能说明被上诉人即是在该地点办公。
***未予以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依法由用人单位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工作点位于上海。被上诉人的办公点位于上海市静安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 斌
审判员 ***
审判员 陈 琪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