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55471号
原告:**,男,198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媛,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科迅联智慧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2号3号楼九层968号。
法定代表人:张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重庆元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中科迅联智慧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迅联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侵犯其他人的合法权益,系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使,故对其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撤诉;
二、京海劳人仲字[2021]第11493号《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受理费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张慧敏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崔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