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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某甲公司与云南某乙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云0127民初3787号 原告云南某甲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女,汉族,1977年1月16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倪某某(),男,汉族,1969年9月26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某乙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 委托代理人***,系北京市天元(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于2024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施工图审查费386280.07元;2、被告支付原告延期付款利息60348元(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8%,暂计算期间为2021年6月20日至2024年9月20日);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诉讼费、保全费。事实与理由:被告(云南某乙公司)与原告(云南某甲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合同》,项目名称得胜空港温泉度假公园项目二期;根据合同第5.2.1条约定,被告收到原告提供的技术合格证明三天内一次性支付全部施工图审查费;2021年6月20日原告出具了本项目技术合格证明(文件名:关于得胜空港温泉度假公园项目二期施工图技术咨询的情况说明)给被告,按双方合同约定已达到施工图审查费付款条件;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并致电给被告联系人王总136××××****进行催款,但是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推托;2024年8月23日原告向被告发送律师函敦促其尽快支付审查费,至今被告仍然未支付拖欠的款项。 被告辩称:1、2021年被告已经暂停了项目二期的开发,且从未通知原告启动审查工作。也未向原告提供过任何审查的图纸。原被告双方虽然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合同,但由于房地产自2020年下半年以来的房企爆雷事件不断涌现,2021年年初更是出现了市场下滑,销售额急剧下降的巨变。被告开始调整之前的继续开发项目二期的计划,审查合同签订后,暂停了二期的施工施工图设计、审查等工作。从未通知原告启动对应的施工图审查工作。2、被告并未确定项目二期的施工图纸,原告自称完成了审查工作,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施工图审查是一个需要双方密切配合的严谨的工作,审查的前提是被告确定了正式的施工图纸,并将图纸和其他9项文件正式移交给原告,原告据此才能对被告移交的资料开始审查工作。本案中,被告从未确定过二期的施工图纸,也从未向原告移交过任何关于合同约定的二期的10项资料。不知原告是依据什么得出的审查的结论。该结论是否是被告要求的图纸的审查结论,审查工作从何谈起,同时,依据审查合同,第6.1条及6.2.2条的约定,原告应在被告完成网上申报程序后方能承接该项目的施工图审查工作。而本案中被告也从未在网上申报过二期的施工图审查工作,依照合同约定,原告不应当开展审查工作。3、原告也从未向被告交付过任何成果。原告自称其完成了所谓的审查工作,但依照合同5.1条及5.2条的约定,原告应当在收到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施工图审查并提供审查意见、告知书以及施工图审查合格意见书,设计单位将全部施工图修改合格后,原告应向被告提供技术合格证明,但至今为止,原告并未向被告提交任何审查成果,特别是审查合格意见书和技术合格证明。4、原告主张的利息标准LPR4.8%是没有依据的。2021至今LPR一直在下降,并没有稳定在4.8%的水平,即便要计算利息,也是按照同期一年期LPR分段计算。5、即便存在原告所谓的审图费用,其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之内主张,合同签订的日期是2021年4月30日,原告2024年9月20日才提起诉讼,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综上所述,原告主张其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审查工作要求被告支付审查费、利息,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的诉求是没有事实依据的。首先,被告已经终止了该项目的开发工作,一是没有通知原告开展审查工作,二是没有向原告交付应该审查的施工图和其他材料。原告声称的审查工作,无从谈起。其次,原告也没有向被告提交过任何审查的成果资料,也仅仅是在原告欲起诉和要求支付所谓的费用时,才草草地向被告发了一个由原告自己出具的情况说明,这种敷衍的行为完全不应得到支持。被告也无义务向原告支付任何费用,请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2021年4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施工图审查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对设计单位紫杉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设计的得胜空港温泉度假公园项目二期设计施工图进行审查,审查费总计386280.07元,原告完成图纸审查并提交审查意见告知书,设计单位将全部施工图修改合格后,原告向被告提供技术合格证明,被告收到此证明三天内一次性支付全部施工图审查费;原告应如实按要求在网上进行施工图审查申报工作,原告应在被告完成网上申报程序后,方能承接该项目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原告在收到被告提交的齐全资料并满足相关政策要求后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意见书等事宜。上述合同签订后,设计单位紫杉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将施工图发给原告进行审查,原告经审查后于2021年5月26日形成《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回复单》,并送达给设计单位。原告工作人员于2021年6月3日通过微信与被告工作人员***联系,***告诉跟被告设计经理***联系,并将***联系方式发给原告的工作人员。2021年6月8日,原告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将得胜空港二期设计审查项目送审所需政策性资料发给被告工作人员***。2021年6月20日,原告向被告出具《关于得胜空港温泉度假公寓项目二期施工图技术咨询的情况说明》,载明:“得胜空港温泉度假公园项目二期的建设单位为云南某乙公司,设计单位为紫杉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6月建设单位提供了该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给我公司,我公司针对该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提出了技术性咨询意见,设计单位根据咨询意见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了修改回复,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满足相关审查要点及规范要求。需提供完整的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资料后,方可备案合格证,本说明不作为项目备案依据。”2024年3月8日,被告公司王总通过微信向原告公司董总发消息称:“董总,麻烦你把技术合格证明重新发我下,整理下。”原告公司董总将上述《情况说明》发给对方。2024年8月28日,原告向被告邮寄《律师函》,向被告催告施工图审查费386280.07元。 在庭审中,原告主张先进行线下审图工作,线上审图工作需要被告在云南省建设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注册申请后,才流转至原告处,再由原告在该平台上传审查意见告知书和合格书完成线上工作。 在庭审中,原告确认第二项诉讼请求为: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21年6月20日起至施工图审查费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LPR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施工图审查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对紫杉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设计的得胜空港温泉度假公园二期设计施工图的审查工作,合同签订后,原告与被告工作人员联系,并从设计单位取得施工图进行了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回复给设计单位,因被告停工原因,导致原告未完成建设厅网络平台上传义务,被告至今尚欠原告施工图审查费386280.07元未支付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要求判令被告支付施工图审查费386280.07元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判令被告支付自2021年6月20日起至施工图审查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请,因双方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责任,且双方一直对接审图工作,故原告的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故本院只支持由被告支付原告自立案之日(2024年11月19日)起至施工图审查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对被告认为项目二期已暂时停工,且被告并未将施工图交付给审查,不存在施工图审查工作的答辩意见,与本案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认为原告未按合同要求提供审查意见告知书和合格意见书,无权主张审查费的答辩意见,因原告在线下完成了施工图的审查工作,未按合同约定完成线上审查工作的原因是被告未在云南省建设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注册申请所致,故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认为原告超过诉讼时效的答辩意见,因双方还在对接施工图审查工作,故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认为没有通知原告开展审图工作和交付审查资料、原告未交付审图成果的答辩意见,与本案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的其余答辩意见,符合法律规定的,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八十三条、第五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云南某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云南某甲公司施工图审查费386280.07元。 二、由被告云南某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云南某甲公司自2024年11月19日起至上述施工图审查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诉讼费减半收取3999.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履行期限届满后,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判后(调后)告知书 【法律文书生效时间】一审案件超过裁判文书规定的上诉期未提起上诉的,一审判决书、裁定书自上诉期满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裁判文书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后答疑申请】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送达后,就当事人对案件裁判结果存在的疑惑,有针对性地给予说明或者解释。申请判后答疑的范围是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裁判理由、裁判结果、诉讼程序等方面相关的问题。当事人要求判后答疑的,应当在裁判文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承办法官提出书面申请。 【必须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义务履行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通知前置】本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生效后,判后(调后)告知书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裁定、调解)确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销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强制执行申请期间】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裁判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裁判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裁判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不履行生效文书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要求履行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可以采取拘传、罚款、拘留措施,可以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可以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其他相关机构通报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还可以采取通过媒体公布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等信用惩戒措施。对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妨害公务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指引】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的,可直接向对方当事人履行,也可联系审理法官履行(法官联系方式:0871-6791****)。对自动履行完毕、不需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人民法院可出具自动履行证明。 【执行管辖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由嵩明县人民法院或者与嵩明县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诉讼费补交】生效裁判确定的败诉方应负担的诉讼费用,败诉方应自裁判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交纳完毕,并将交纳情况反馈至审理法官(法官联系方式:0871-6791****),拒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申请再审的权利】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认为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