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星河阀门有限公司

154某某和与江苏星河阀门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182民初154号
原告:**和,男,1955年9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扬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锦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星河阀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扬中市经济开发区扬中大道兴隆段。
原告**和与被告江苏星河阀门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9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撤诉。
案件受理1720元,由原告**和负担。
审 判 员 聂道胜
二〇一九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邢小辉
书 记 员 崔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