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临沂市建设工程监理公司与山东瑞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302民初7205号
原告:临沂市建设工程监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
法定代表人:胡尊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磊,山东宇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瑞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晓东,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市建设工程监理公司与被告山东瑞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市建设工程监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连瑞
人民陪审员  杨庆芳
人民陪审员  廖 丽
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
代书 记员  王春阳